2010年菊島盃
台灣分齡游泳錦標賽競賽規程
2010年菊島盃台灣分齡游泳錦標賽競賽規程
一、主 旨:為普及游泳運動,提昇游泳技術水準,培養游泳優秀人才。
二、指導單位:行政院體育委員會
中華民國體育運動總會
台灣省體育會
澎湖縣議會
三、主辦單位:澎湖縣政府、台灣省體育會游泳協會、澎湖縣體育會
四、承辦單位:澎湖縣體育會游泳委員會
六、比賽日期:中華民國 99年12月11~12 日﹝星期六、日 ﹞。
每天上午8:15檢錄、8:30開始比賽
七、比賽地點:澎湖縣立游泳館。(澎湖縣湖西鄉大城北村6之2號)
八、報名日期:即日起至 11月 22日(星期一)截止,逾期恕不予受理。
九、報名方式:
(1)請至本縣網站報名-網址http://sports.phc.edu.tw/swim點選【比赛報名系统】進行報名。
(2)電子郵件報名,請向本會委託澎湖縣體育會游泳委員會電子信箱索取報名檔,填寫後寄回。澎湖縣體育會游泳委員會電子信箱hmn0305@yahoo.com.tw TEL:06-9274400*269。FAX:06-9278493。
(3)報名檔請詳實填寫,事後更正必須出示證件證明,否則不接受變更。
(4)線上報名時,請詳閱線上報名須知、按步驟操作:並務必詳細填寫參賽單位、隊職員(領隊、教練、管理等)資料,以利比賽前置
作業順利進行。
(5)上網報名自行核對資料無誤後,請於11月22日前列印報名項目表及隊職員名單,送(寄)交本縣教育局體健課(郵寄以郵戳為
憑),完成報名手續。
(6)報名注意事項:本比賽一律採網路上線報名,其他方式或逾期報名者概不受理;線上報名於11月22日截止後,恕不受理新增報名項
目或更改。
(7)線上報名查詢請徑恰本會競賽資訊組06-9274400-269
十、比賽資格:凡中華民國人民,得以縣市機關、學校或社會團體自由組隊報名參加。
十一、報名費用:一律免費,大會並致贈每位參賽選手紀念衫乙件。
十二、單位報到:12月10日下午14時至17時於澎湖縣政府第一會議室,開放練習時間為12月10日,下午14:00~17:00,12月4~5日練
習時間為早上06:00至07:30,請各單位於開放間內練習。(第1水道及第10水道為衝刺用水道,請各單位選手注意安全)
十三、比賽組別:分男、女兩組。
一 國小低年級組:凡就讀國小一、二年級以下有證明文件者。
二 國小中年級組:凡就讀國小三、四年級以下有證明文件者。
三 國小高年級組:凡就讀國小五、六年級以下有證明文件者(含應屆畢業生)。
四 國中組:凡就讀國民中學學生有證明文件者(含應屆畢業生)。
五 高中組:凡就讀高中(職)有證明文件者(含應屆畢業生)。
六 成人組:第一級18—24歲民國75—81年(含)出生者。
第二級25—34歲民國65—74年(含)出生者。
第三級35—44歲民國55—64年(含)出生者。
第四級45歲以上民國54年以前(含)出生者。
十四、比賽項目:
﹝一﹞國小低、中、高年級組:
自由式:50、100、200公尺 蛙 式:50、100公尺。
仰 式:50、100公尺 蝶 式:50、100公尺。
混合式:200公尺
自由式接力:200公尺 400公尺
混合式接力:200公尺 400公尺
﹝二﹞國中組 高中組:
自由式:50、100、200公尺 蛙 式:100、200公尺。
仰 式:100、200公尺 蝶 式:100、200公尺。
混合式:200公尺、400公尺
自由式接力:200公尺 400公尺
混合式接力:200公尺 400公尺
﹝三﹞成人組:
自由式:50、100、200公尺 蛙 式:100、200公尺。
仰 式:100、200公尺 蝶 式:100、200公尺。
混合式:200公尺、400公尺
十五、競賽辦法:
1. 每單位每項報名人數不得超過4人,每人參加項目不得超過3項(接力賽不在此限)接力限報名一隊,凡報名後,不得無故棄權,棄權者不得在本次比賽出賽(含接力)。
2.本項比賽採用計時決賽制。
十六、獎 勵:
1.每項目錄取前八名頒發獎狀(賽後寄給得獎單位)另前三名發獎牌。
2. 各級設男女團體錦標,前三名頒給優勝獎盃。
3. 各項名次及各組團體錦標計算方式:
●各項報名9人以上錄取前八名。如個人項目報名不足9人時,7至8人錄取前六名;報名4至6人則錄取前三名;報名3人以下(含3人)時,則該組項目取消比賽(比賽人數於報名截止公告於本府教育局網站)。各組團體錦標以獎牌數、金、銀、銅、(第一、第二、第三)得數計算,以所得金牌最多之單位獲得冠軍錦標,次多之單位分別列為亞軍、季軍,如兩個或兩個以上單位所得金牌(第一名)數相同時,以所得銀牌(第二名)數多寡判定,餘依此類推,如仍無法判定時,則名次並列。
十七、競賽規則:游泳規則採用中華民國游泳協會公佈之最新規則。
十八、申 訴:
1.凡規則有明文規定及有關同樣之意義解釋者,以裁判之判決,不得提出異議。
2.比賽進行中,如有不服裁判之判決時,於該項比賽結束30分鐘內,得以書面向大會提出申訴,由大會審判委員會裁決。
十九、附 則:
1.如有資格不符事實者,立即取消該項比賽資格,已賽完之成績不予計算,所頒發之獎牌、獎狀、獎盃一律繳回大會。
2.隊員身份證件必須隨身攜帶,以便查驗,否則不准出場比賽。
3.本競賽規程如有未盡事宜,得由主辦單位修訂,並宣佈之。
二十、本競賽規程經報行政院體育委員會核准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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