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體育委員會運動發展基金
辦理運動選手輔導照顧作業要點
行政院體育委員會運動發展基金辦理運動選手輔導照顧作業要點
行政院體育委員會99年8月23日體委競字第09900189003號令發布訂定
一、行政院體育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為建立運動選手生涯輔導照顧制度,讓優秀運動選手無後顧之憂情況下接受嚴格競技訓練,以提升選手專項競技實力,進而整體提高我國國際競技運動實力,特訂定本要點。
二、補助對象如下:
(一) 本會核定各該直轄市及縣(市)政府基層運動選手訓練站(以下簡稱基訓站)優秀運動選手及體育高級中學優秀運動選手。
(二) 發展特色運動之大專校院優秀運動選手。
三、辦理機構如下:
(一) 直轄市及縣(市)政府。
(二) 發展特色運動之大專校院及體育高級中學。
(三) 本會遴選之適當機構。
四、執行內容分為學雜費(含學分費)補助、生活照顧補助、課業輔導、生涯諮商及相關就業輔導等四類,其資格條件、補助額度及補助基準(如附件一)。
五、本會為審核各該補助案,得設立專案小組審議相關事宜;其成員依據各申請案性質,邀請相關機關代表及學者專家組成。
六、由辦理機構提具計畫申請書(如附件二),於受理申請期間內報本會申請經費補助。各該辦理機構應組成輔導小組,依據本要點輔導措施,分別擬具輔導計畫,內容應含輔導對象、遴選基準、輔導實施方式、輔導時間地點、督導評核方式及預期績效等。
七、經費核撥程序:
(一)辦理機構於本會核定補助經費公文送達後二週內,報補助金額領據向本會請領經費。
(二)辦理機構為地方政府者,應將補助款納入其預(決)算辦理。
八、經費核銷程序:
(一) 辦理機構應於各該年度十一月三十日前,備文、檢附報告書(如附件
三)及經費收支結算表(如附件四及附件五),報本會辦理核銷。其補助款納入預(決)算者,原始憑證留存於辦理機構,以備審計機關抽查。
(二)其有必要者,應配合併同檢附相關原始憑證報本會核備;其補助款未納入預(決)算者,應檢具原始憑證併同收支結算表報本會。
九、本要點補助限制如下:
(一)受補助對象違反運動精神、有其他不良事蹟或未配合執行國家體育運動政策而經查證屬實者,即撤銷或廢止其補助。
(二)受補助對象不遵守關於運動選手紀律規定(含違反世界運動禁藥管制組織(World Anti-Doping Agency,即WADA)相關規定)或不遵守參與國際(含兩岸)體育活動交流等相關規定者,撤銷或廢止其補助。
十、申請資料有虛偽浮報情事者,本會得視其情節,撤銷或廢止其補助,並以書面通知限期繳回已領取經費。其屆期仍未繳回者,依法移送行政執行。另在學期間休學、退學、轉學、輟學或不再接受專長項目訓練之學生,應即報本會核備,已領取補助不予追繳。但應自喪失學籍或停止訓練日起,停支生活照顧補助,執行期間辦理機構有隱匿情事未報者,停止補助一年。
十一、為瞭解辦理機構執行績效,本會得視需要派員訪視,辦理機構應配合本會訪視工作提供相關資料及說明,以供本會查察。
十二、本要點視各該年度運動發展基金預算編列及收入情形,經本會專案小組決議後,得以酌予調整補助額度。
附件一
補助對象
補助項目 |
基層運動選手訓練站及體育高級中學之優秀運動選手 |
發展特色運動之大專校院之優秀運動選手 |
一、學雜費補助(含學費、雜費、學分費及代辦費,不含服裝費及課業輔導費) |
1.資格條件: (1)經正式選拔獲選國家代表隊,參加最近一屆東亞運動會、亞洲運動會運及奧林匹克運動會比賽者。 (2)經全國性單項運動(總)協會,正式選拔代表我國參加國際單項運動組織主辦之各項世界及亞洲正式單項運動錦標賽獲得前3名者,上開各項賽會限於賽前向行政院體育委員會提報並經核定為國光獎章及獎助學金最優(高)級組賽會。 (3)經正式選拔代表我國參加最近一屆青年奧運會前6名、或亞洲青年運動會、國際學校體育總會主辦之世界中等學校運動會及世界中等學校單項錦標賽獲得前3名者。 (4)獲得最近一屆全國運動會個人項目前6名者或團體項目前3名者。 (5)獲得最近一屆全國中等學校運動會個人項目前6名、團體項目前3名,以及教育部核定辦理之聯賽最優級組前3名者。 (6)獲得全國性單項運動(總)協會最近一年報經教育部核定為運動成績優良學生甄試資格運動錦標賽國中組前3名及高中組第1名者。 (7)獲得直轄市或縣市政府最近一年主辦之縣市運動賽會或中小學聯合運動會(離島地區未能每年舉辦者,則以最近一屆為原則),或主辦參賽隊數8隊以上單項運動錦標賽國小組、國中組及高中組第1名者。 (上開賽會團體項目皆以大會選手名冊為準) 2.補助額度:以每人每學期覈實報支計算。 (1)就讀高級中學(含高級職業學校):每人每學期新臺幣8,000元。 (2)就讀國民中學:每人每學期新臺幣1,000元。 (3)就讀國民小學:每人每學期新臺幣500元。 3.已領有各級學校或相關團體學雜費補助者,不得重複支領本項補助。 |
1.資格條件:具中華民國國籍且就讀大專院校在學學生並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擇一申請。各該賽會名次成績認定,皆以主辦單位技術手冊給獎相關規定辦理。另團體項目皆以大會登錄選手參賽名單為準: (1)第一級:經正式選拔獲選國家代表隊,參加最近一屆奧林匹克運動會(以下簡稱奧運)獲有前8名、亞洲運動會(以下簡稱亞運)獲有前3名者。 (2)第二級:經正式選拔獲選國家代表隊,參加最近一屆奧運或亞運獲有第4名至第8名、世界大學運動會(以下簡稱世大運)前2名或東亞運動會(以下簡稱東亞運)獲第1名者。 (3)第三級:經正式選拔獲選國家代表隊,參加最近一屆世大運獲有第3名至第8名、東亞運獲第2名至第4名,或最近一屆全國運動會獲前2名,或最近一屆大專校院運動會最優級組、教育部核定辦理聯賽最優級組第1名者。 2.補助額度:以每人每學期覈實報支計算。 第一級:新臺幣30,000元為限。 第二級:新臺幣15,000元為限。 第三級:新臺幣8,000元為限。 3.已領有各級學校或相關團體學雜費補助者,不得重複支領本項補助。 |
二、生活照顧補助 |
1.補助資格:同學雜費補助。 2.補助額度: (1)就讀高級中學(含高級職業學校)者:新臺幣7,500元。 (2)就讀國民中學者:新臺幣5,000元。 (3)就讀國民小學者:新臺幣2,000元。 3.補助款應直接撥予合於補助資格之補助對象,不得移作教練津貼及其他非及於補助對象之支出。 |
1.補助資格:同學雜費補助。 2.補助額度: 第一級:新臺幣15,000元。 第二級:新臺幣10,000元。 第三級:新臺幣4,000元。 3.補助款應直接撥予合於補助資格補助對象,不得移作教練津貼及其他非及於補助對象之支出。 |
三、課業輔導
|
1.補助資格:基層運動選手訓練站及體育高級中學之選手。 2.補助額度:由辦理機構擬具各該年度課業輔導計畫,其補助基準以補助對象每人每月新臺幣2,000元整。 |
1.補助資格:符合學雜費(含學分費)補助條件之選手就讀學校。 2.補助額度:由辦理機構擬具各該相關年度課業輔導計畫辦理之,其補助基準以補助對象每人每月新臺幣3,000元整。 |
四、生涯諮商及相關就業輔導 |
1.補助資格:基層運動選手訓練站及體育高級中學之選手。 2.補助額度:由辦理機構擬具各該相關年度計畫,其補助基準以補助對象每人每月新臺幣1,250元整。 |
1.補助資格:符合學雜費(含學分費)補助條件之選手就讀學校。 2.補助額度:由辦理機構擬具各該相關年度計畫辦理之,其補助基準以補助對象每人每月新臺幣1,250元整。 |
彰化縣中山國民小學99年度運動選手輔導照顧實施計畫
一、計畫目的:
現任校長施東陽校長在游泳基層訓練方面,給予很大支持,對於本校體育教育、訓練以及彰化縣體育推展工作更是盡心盡力,本校行政組織及游泳隊教練群也在校長的支持與帶領下,努力耕耘,力求更好成績。選手在經過有系統的訓練及培養下,個個皆有良好表現,就如施校長所秉持文化理想,落實國家政策,注重學生「德、智、體、群、美」五育均衡發展,培養中山人的豪氣,並期達成「走入中山,如沐春風;走出中山,傲視群雄」的教育理想。
二、輔導小組組織及運作情形:
彰化縣立中山國民小學 99年度選手輔導照顧小組成員名冊
職稱 |
姓名 |
現職 |
負責事項 |
召集人 |
施東陽 |
校 長 |
統籌本計畫總督導 |
副召集人 |
曾雅瑛 |
教務主任 |
襄助召集人統籌相關事宜 |
執行秘書 |
吳偉誠 |
訓導主任 |
統籌本輔導照顧相關事宜 |
副執行秘書 |
李俊毅 |
體育組長 |
負責本校基層訓練站執行事宜 |
委員 |
楊麗美 |
總務主任 |
訓練經費執行 |
委員 |
高天慧 |
主計主任 |
監督訓練經費執行 |
執行委員 總教練 |
黃富聰 |
專任教練 |
負責選手訓練及選手生活輔導 |
執行委員 |
黃淑綺 |
外聘教練 |
負責選手訓練及選手生活輔導 |
執行委員 |
王毓麟 |
體育教師 |
負責選手訓練及選手生活輔導 |
行政組 |
倪麗晶 |
護理師 |
醫護工作 |
三、計畫期程:
99年9月至12月。
四、計畫內容:
(一) 生活補助子計畫:
- 遴選基準
参加99年彰化縣中小學教育盃游泳錦標賽獲得單項第一名。
- 輔導地點
彰化縣中山國小游泳池。
- 執行方式
補助款撥予選手作為生活補助。
- 執行單位
彰化縣中山國民小學。
- 補助(或輔導)對象名冊
序號 |
就讀學校 |
姓名 |
運動成績 |
合於附表所列補助項目資格條件之項次 |
補助金額 (新臺幣:元) |
1 |
彰化縣中山國民小學 |
黃俊霖 |
國小中年級男子組100m自由式1’12”40第一名
|
7 |
8000 |
2 |
彰化縣中山國民小學 |
蔡宇泰 |
國小中年級男子組50m自由式39”37第一名 |
7 |
8000 |
3 |
彰化縣中山國民小學 |
蘇恆漢 |
國小中年級男子組50m仰式43”31第一名 |
7 |
8000 |
4 |
彰化縣中山國民小學 |
陳珮琦 |
國小中年級女子組50m蛙式52”12第一名 |
7 |
8000 |
總計 |
1 校 |
4 人 |
新臺幣 32000 元 |
||
附註 |
辦理機構應詳實審核補助(或輔導)對象資格條件,不得虛偽浮報。 |
- 其他
五、督導考核方式:
(一)由縣政府相關單位督導與考核計畫執行。
(二)由學校校長、主任督導計畫之執行。
六、經費預算:
補助項目 |
學校名稱 |
人數 |
補助經費 |
配合經費 |
總經費 |
備註 |
生活照顧 補助 |
彰化縣中山國民小學 |
4 |
8000 |
|
3200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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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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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
其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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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總計 |
1校 |
4人 |
8000 元 |
元 |
32000 元 |
|
七、預期績效:
(一)養成本校優秀游泳運動選手。
(二)延續游泳運動選手成績為本縣奪取全國性錦標。
(三)培育我國績優游泳運動選手紮根。
八、其他:
承辦人: 單位主管: 機關首長:
(辦理機構全銜)○年度辦理運動選手輔導照顧執行成果報告書
一、 執行期程:
二、 執行情形(請依補助項目計畫撰擬):
三、 執行績效(請依補助項目計畫撰擬):
四、 經費支用情形(請依補助項目計畫撰擬):
五、 督導考核情形(請依補助項目計畫撰擬):
六、 檢討及建議(請依補助項目計畫撰擬):
七、 附件(應含補助對象名冊、其他相關執行計畫及活動照片等)
(辦理機構全銜)○年度辦理運動選手輔導照顧名冊 (金額新臺幣元)
補助 項目 |
執行 期間 |
就讀學校 |
姓名 |
性別 |
是否為 原住民 |
專長 項目 |
補助 金額 |
備註 |
||
學雜費補助 |
上 學期 |
○○國小 |
王○○ |
女性 |
是 |
田徑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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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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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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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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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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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計 |
○校 |
○人 |
男○人 女○人 |
是○人 否○人 |
|
○元 |
|
|||
執行 期間 |
就讀學校 |
姓名 |
性別 |
是否為 原住民 |
專長 項目 |
補助 金額 |
備註 |
|||
下 學期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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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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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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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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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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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小計 |
○校 |
○人 |
男○人 女○人 |
是○人 否○人 |
|
○元 |
|
|||
總計 |
新臺幣 元 |
|||||||||
補助 項目 |
執行 期間 |
就讀學校 |
姓名 |
性別 |
是否為 原住民 |
專長 項目 |
補助 金額 |
備註 |
||
生活照顧補助 |
○月 |
○○國小 |
王○○ |
女性 |
是 |
田徑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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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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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
||||
小計 |
○校 |
○人 |
男○人 女○人 |
是○人 否○人 |
|
○元 |
|
|||
執行 期間 |
就讀學校 |
姓名 |
性別 |
是否為 原住民 |
專長 項目 |
補助 金額 |
備註 |
|||
○月 |
○○國小 |
王○○ |
女性 |
是 |
田徑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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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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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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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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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計 |
○校 |
○人 |
男○人 女○人 |
是○人 否○人 |
|
○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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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計 |
新臺幣 元 |
|||||||||
補助 項目 |
執行 期間 |
辦理情形 (方式) |
辦理地點 |
參加人數 |
||||||
課業輔導 |
|
如課後、週末、寒暑假輔導… |
○○國小 |
男○人 |
總計○人 |
|||||
女○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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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國中 |
男○人 |
總計○人 |
||||||
女○人 |
||||||||||
各級學校參加情形:總計 人 大專校院 人( ﹪) 高中 人( ﹪) 國中 人( ﹪) 國小 人( ﹪) 補助經費總計新臺幣 元 |
||||||||||
補助 項目 |
執行 期間 |
辦理情形 (方式) |
辦理地點 |
參加人數 |
||||||
生涯諮商及相關就業輔導 |
|
如安排講座、系列課程、建教合作… |
|
男○人 |
總計○人 |
|||||
女○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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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級學校參加情形:總計 人 大專校院 人( ﹪) 高中 人( ﹪) 國中 人( ﹪) 國小 人( ﹪) 補助經費總計新臺幣 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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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辦人: 單位主管: 主辦會計人員: 機關長官或授權代簽人:
彰化縣中山國民小學99年度辦理運動選手輔導照顧經費收支結算表
(直轄市及縣市政府用)
中華民國99年9月○日 (金額新臺幣元)
補助項目 |
學校名稱 |
人數 |
補助經費 |
配合經費 |
總經費 |
備註 |
學雜費 補助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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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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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照顧 補助 |
彰化縣中山國民小學 |
4 |
8000 |
|
32000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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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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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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課業輔導 |
|
|
|
|
|
|
生涯諮商及相關就業輔導 |
|
|
|
|
|
|
其他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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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計 |
1校 |
4人 |
8000 元 |
元 |
32000 元 |
|
製表人: 單位主管: 主辦會計人員: 機關長官或授權代簽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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